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指派律师 作为你 审阶段的辩护人,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
一、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申请回避:对象:侦查人员、记录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权。
第32条
5、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第120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9、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164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11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
1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1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117条 第3款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6、传唤、拘传时间12---24小时时间限制。
第117条 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7接受告知的权利。 (1) 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什么罪名以及相关理由) (2) 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18.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9. 证明文件知悉权
司法机关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出示逮捕证、拘留证;司法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检验其所持证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20、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
2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6条);
22、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2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2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6条);
3、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75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如实回答、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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