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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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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67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21日17:50:11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河北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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