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成功案例——王XX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XX因对本村梁XX不满,驾驶自己的半挂汽车窜入梁XX(现由其子梁某1经营)停车场内,砸开梁某3录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冀A×××××解放半挂车驾驶车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驾驶室内窗帘点燃后将该车牵引车及挂车先后引燃烧毁,造成损失共计20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XX将自己的车辆转让给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XX家属委托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时精神不是完全正常,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缓刑的辩护意见。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泄愤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封国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索引:
缓刑适用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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