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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国强律师又一“民告官”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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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75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5日18:40:54 打印此页 关闭

某甲(化名)系河北省邢台市XX村村民,1999年某甲向本村集体申请获得,并在该宅基地建造房屋, 2007XX县人民政府向某甲发放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用于经营旅馆。

由于现在某甲的宅基地所在区域被纳入城市拆迁规划,为达到拆迁的目的,2019XX日被告邢台市桥东区管理局对某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某甲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某甲在2019XX日前自行拆除。

某甲不服被告邢台市桥东区管理局作出的决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9XX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邢台市桥东区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某甲委托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封国强律师代理其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封国强律师经过分析案情,了解证据,认为邢台市桥东区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某甲系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都是农民自行建设,在建设时无需办理建设手续,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某甲能够克服和解决的,某甲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据了解,本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均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因此,城管局仅以某甲建设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认定为违法建筑不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在被告邢台市桥东区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某甲房屋的基本建设情况均未查清,无法认定某甲建设房屋是在该村纳入城市规划区之前还是之后,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决定书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200811日废止,邢台市桥东区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三十二条做出决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某甲是农村村民,某甲所在的村尚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也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沙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所诉经查与事实相符,该院予以采信,最终判决依法撤销了邢台市桥东区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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