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81037589

哪些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2808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5日11:05:20 打印此页 关闭

哪些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者资格的人才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前述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上一条:贪污贿赂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下一条: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