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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中“从事公务”的理解。
石家庄刑事律师: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