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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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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72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9日22:46:28 打印此页 关闭

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石家庄刑事律师: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犯罪。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上一条: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下一条:捕杀、买卖、运输濒危或者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