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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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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54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0日20:13:00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此《刑事诉讼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细化。

    人民检察院虽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些案件应属于公诉和自诉可以互转的案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一是有证据证明;二是属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果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如证据不足,并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一条: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下一条: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