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关于节假日顺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的表述是不是和《民事诉讼法》一样呢,今天我要明确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
本人辩护的一起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是2020年9月28日送达在看守所羁押的被告,9月30日辩护人到法院领取判决,当天到看守所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要求律师帮忙上诉,之后便是国庆节放假8天,10月1日至8日,10月9日正常上班。
按照上诉期限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计划为被告人在10月9日提交上诉状,为确保不耽误上诉期限,对法条重新细致的研读。发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完整的条文是“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以往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上诉期遇到普通节假日,一般都会提前一两天以确保不出意外情况,按照惯性思维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不会耽误上诉期,笔者还是第一次遇到上诉期赶上国庆长假的情况,注意到这一规定后,倒吸了一口凉气,刑事案件的上诉期,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大事,马虎不得,尽管被告在送达时已经口头表示上诉,我还是在上诉期最后一天,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上诉状。
事后我和多名律师同行谈起刑事上诉期节假日是否顺延的问题,几乎都没有注意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这一具体的规定。
律师职业是一个精细活,一些司空见惯的工作往往包含容易忽视一些的具体细节,注意不到,就有可能造成重大失误,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