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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两次不采纳缓刑量刑建议,二审直接改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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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38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05日22:36:26 打印此页 关闭

贾某因刘某的妻子到家里索要欠款,让自己没有面子,就给刘某打电话威胁刘某:“我让弟兄们给送钱”,刘某的明白贾某此话的意思就是找人打刘某,怕被打找到其哥哥在姐夫韩某店门口等贾某。

果不其然,被告人贾某给朋友赵某打电话让其找人过来帮忙打架,赵某和贾某先到事发地点,与刘某发生争执、推搡,不一会儿,赵某叫来事先将号牌遮挡的四辆车,载有约二十来个社会青年手持镐把、铁管、木棍等对刘某一方进行殴打,刘某及时报警,韩某也被打伤,在此情况下,韩某到屋内取出菜刀防卫,在混乱中将赵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某一方三人被打伤,其中一人为轻微伤。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贾某、刘某双方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建议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直接对刘某、韩某判处实刑,二人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回重审,井陉县人民法院再次对二人判处实刑,二人不服再次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刘某、韩某适用缓刑的建议并不不当。最终撤销一审对刘某、韩某的判决,改判缓刑。

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封国强、张彦雷作为韩某的二审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其蕴含之意是,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具有合法性、适当性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另外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41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一审法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未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对上诉人判处实刑,在程序上是不当的,故应予纠正。

石家庄刑事律师提醒: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或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没有依法说明或告知,根据2021年12月3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第三十八条 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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