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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错误执行行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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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6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09日16:43:55 打印此页 关闭

错误执行行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石家庄律师解答:根据20223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错误执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息、租金等实际损失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该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损失:

  (一)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错误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

  (二)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赔偿决定作出时同类财产市场价格计算;

  (三)其他合理方式。

 错误执行造成受害人停产停业的,下列损失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错误执行生产设备、用于营运的运输工具,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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