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被害人郭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袁某从郭某手中抢过刀后将郭某腹部等多处扎伤。经鉴定,郭某有两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一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轻微伤。经鉴定,郭某两处伤情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袁某在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袁某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袁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因被告人袁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袁某使用凶器作案,致人重伤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一处、构成十级伤残两处,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袁某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131.74元,袁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袁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郭某向本院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袁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撤回对上诉人袁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针对对袁某所提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认为因袁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改判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石家庄刑事律师提醒:刑事案件二审一般会不公开审理,因为一审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如果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一般二审法院本院会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因此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是改判的关键因素,本案中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的量刑证据,最终获得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