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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高空抛物,没砸着人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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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9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3日11:50:50 打印此页 关闭


王某酒后来到前妻陈某家中,因陈某不在家中,一气之下将自己寄放在前妻陈某家中的电饭锅、高压锅以及菜刀等物品从六楼窗户扔到楼下,将郭某停在楼下的白色现代轿车砸坏,经价格认定,轿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20元。

王某因涉嫌高空抛物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石家庄刑事律师提醒:高空抛物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补充的罪名,《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一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包括为发泄情绪实施抛掷行为的、多次实施抛掷行为的、经劝阻后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二是实施抛物行为的场所,包括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实施行为时人流量大的、在建筑物进出口实施的;三是实施行为的危险程度,包括实施行为所在的楼层高度,抛掷重物、尖锐物、有毒有害物、高温液体等;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包括导致人身轻微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

本案中,王某在六楼向下抛物,电饭锅、高压锅,属于重物,菜刀属于锐器,严重危及楼下的人身及财产,并且已经实际造成财产损失,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高空抛物罪是正确的。如果王某的行为砸伤或砸死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如在人群比较聚集的场所造成伤害后果,王某的行为有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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