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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刑事律师:轻信甲方要求私刻公章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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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6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6日00:33:40 打印此页 关闭

 

田某是河北衡水某机械厂经营人,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四川某船闸工程项目经理部代表乔某,田某以机械厂的名义和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启闭机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合同约定由机械厂负责项目中船闸工程的闸门、启闭机等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合同签订后,工程项目部通过对公账户或者乔某个人向机械厂及田某支付部分合同款,收到款项后田某开始购买钢板材料,安排生产,分批向项目经理部发货。

2019年田某接到项目部总工程师的电话说机械厂的资质不够,要求田某随便找一个有安装资质的厂家重新做一份假合同为给甲方和公司看一下,方便以后验收,没有这份合同就没办法验收。在甲方的要求下,田某通过小广告私自刻了“XX机械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各一枚,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后以机械厂、江苏XX公司名义和项目部重新签订 “安装合同”,但是乔某一方没有将合同给田某。

后乔某以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田某被刑警队以合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为了能取保候审,田某通知家人将剩余的货发给了项目部,项目部给田某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后田某被取保候审。最终田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石家庄刑事律师解读:田某不具有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机械厂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本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正常履行就可以,只要产品合格,甲方就应该按照合同付款,如果对方因为资质问题拒付货款,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对方提出为了验收要求田某私刻公章作假合同时,田某没有意识到私刻公司印章属于犯罪行为,按照对方要求照做,还没有保留对方要求造假的证据,以至于进入对方的圈套,在田某私刻印章涉嫌犯罪后,对方借机不付余款,逼迫田某发货,最终让田某不仅承担了刑事责任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刑事律师提醒: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要具备法律意识、证据意识、防范意识,避免进入别人的圈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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