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购买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牛肉进行出售,被公安机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立案,那么,出售未进行检验检疫的动物肉类是否构成犯罪?
石家庄刑事律师:“未进行检验检疫”与“检验检疫不合格”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相对应的也是不同的法律后果。
“未进行检验检疫”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不是刑法处理的对象,不会因此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如何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只有明知检验检疫不合格,才构成犯罪。
石家庄律师网 石家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