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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必须让“死亡之剑”出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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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84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1日11:22:15 打印此页 关闭
网友热议:2015年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专家分析:某法学女博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律规定: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                        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评析:认真观看上述法条不难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这在所有罪名当中属于较高的;再看那八种加重刑罚的情形:什么首要分子、三人以上、暴力胁迫、偷盗幼儿等等,都是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常见的情形。这样的话,法定刑一下升格至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判处死刑。所以说,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已经相当严厉了。我认为那位女博士说的很有道理,死刑不是一把万能之剑。如果一个国家想靠严刑峻法达到社会安定、秩序有条的目的的话,那是几乎不可能的,封建帝国大秦王朝的律法可谓相当森严,但也逃不过二世而亡的命运;同时,那也是庸政、懒政的表现。
    再看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规定,都说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因此有人支持对收买者也处以严刑。其实认真分析该法条,刑法对收买方丝毫没有手下留情,不过立法规定的相当婉转。法条只对单纯收买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一旦有强行与被收买人发生性关系、剥夺限制自由、伤害、侮辱、转卖等行为的,法定刑立即转化升格,有可能会判处无期或死刑。同时,法律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鼓励收买者认真对待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积极规定,这项规定看似有利于对收买方从轻处罚,更重要的是为妇女儿童打开一道安全回家之门。
一直以来,人贩子猖獗不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对金钱的贪婪、有是家庭生育的需要、有的是人性良知的缺失、有的人是一时的糊涂......打击买卖人口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需要多管齐下。首先律法是关键,但不一定靠严刑峻法,让死亡之剑出鞘,一部良法要惩罚和保护并重;同时要加大法律知识宣传,公开惩处人贩子的案例;最后应完善相关辅助措施:如适时根据国情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全国联网建立失踪人口管理库等等。
总之,“打拐”不一定要让“死亡之剑”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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