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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罪名详解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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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25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0日08:55:43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是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量刑标准: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受贿罪适用缓刑的规定及例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缓刑: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情节较轻,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万元以上,具有投案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其关键作用,有特殊需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要从严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形恶劣,或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务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五、受贿罪与他罪的区分:

受贿罪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区别: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主体,顾名思义是至一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贪污的对象是本单位的或受自己管理的财物,而受贿的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贪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而受贿的行为方式则是作为或不作为。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罪的行为人只要求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单位受贿罪不仅要求收受他人财物,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是将财物据为己有,而单位受贿罪则是归单位所有。

     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是行为人本人收受财物,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受托人利用与之有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其影响力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财物;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则是与国家工作人员

六、受贿罪的种类汇总及例外: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包括低价买入商品、高价卖出商品及其他形式,受贿数额以商品市场价格与卖出或买入价差额计算; 

2、收受干股的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收益计算;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股票等理财产品的收受贿赂,受贿数额案实际获利计算;

5、以赌博等非法形式收受贿赂;

6、特定关系人“挂名”薪酬的受贿罪;

7、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受贿的例外规定:

收受财物后立即退还或上交的,不构成受贿罪。

 

七、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取他人财物的,够成共犯的,定罪量刑按照以下三种标准: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3、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来定罪量刑,无法确定主犯的,可以受贿罪论处。

 

八、受贿罪的法律依据: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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