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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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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09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0日09:08:05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诈骗罪

    诈骗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释义: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做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骗取近亲属的财物。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1.虚构事实。(2.隐瞒真相。(3.欺骗对方。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1.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民事欺诈行为;但是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对立关系,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未取得财产的情形),或者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情形)。

   (1)将他人的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2)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尽管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罪,但被害人实质上只有一个财产损失,故从一重罪论处。

共犯问题: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其他按诈骗罪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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