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救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对于抢劫犯来说,其根本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故《刑法》将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抢劫的财物的范围仅限于动产。
暴力必须当场实施,暴力的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或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危及他人的身体或生命安全,暴力的轻重对本案的构成并无影响。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而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为抢劫财物创造条件。暴力的对象可以是受害者本人或者是受害者在现场的近亲属。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暴力、胁迫以外,可以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力反抗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催眠,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锁住等等。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量刑情节及刑事辩护律师证据准备:
一、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从轻或减轻情节: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刑法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酌定量刑情节:犯罪手段(捆绑、殴打、伤害、紧闭、暴力威胁吗、精神强制、酒精灌醉、药物麻醉),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动机,平时表现,认罪态度,是否有前科。
以抢劫罪定罪的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直接规定的抢劫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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