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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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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12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1日09:25:48 打印此页 关闭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达到四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1款第(2)至(5)项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要考虑犯罪后果中重伤的程度,对一级重伤二级重伤有所区别。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律师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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