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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普法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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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18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1日09:49:19 打印此页 关闭

强奸罪概念:

本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律师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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