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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村民家中遇害 被告人终审被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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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66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1日10:57:16 打印此页 关闭

安徽省高院发布第五批参考性案例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19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将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等九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

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在适用法律、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宣传和弘扬法治,引领正确价值导向等方面有参考价值。

案例:国企改制隐匿千万余元 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冉昆峰在担任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六安商之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组长期间,伙同时任六安商之都公司总经理、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副组长的被告人辛莉莉,违反国家规定,在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含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过程中,共隐匿国有资产达14311658.35元,并将其转入改制后的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冉昆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被告人辛莉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本案的违法所得一千四百三十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八元三角五分予以追缴。

拿了人民的钱,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法官释例,冉昆峰、辛莉莉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实施,其行为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者不让两者之外的人知晓,且改制结果是全体职工均持股,并按照持股比例获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本质的特征。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问题。该案较好地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今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例:村民家中遇害 被告人为何无罪释放

2010年,安徽省萧县一村民朱某某在自己家中被他人杀害死亡。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孙瑞某的一次证言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客观证据均不能锁定孙某某作案,据以定罪的言词证据不稳定,且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主要证据之间缺乏关联,相关证据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上诉人孙某某无罪;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为何最后被判无罪?法官释例认为,该案判决旨在明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且有罪供述亦不稳定的情形下的证据认定问题。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入选的案例还有马汝民故意伤害案,锁必运合同诈骗案,朱春林诉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郭玺房屋行政登记案,徐发前诉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诉阮仁义、周金杰、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记者魏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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