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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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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9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8日12:16:40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关于罪与非罪的方面,需注意:

一、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一般按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者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违法拘捕的界限:

违法拘留。拘捕是违反拘留、拘捕法规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都不够成非法拘禁罪。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              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殴打、侮辱情节;(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              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1)殴打;(2)捆绑;(3)电击;(4)带戒具。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本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本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律师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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