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法律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在自然人主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少量毒品的;(2)毒品数量较大的;(3)情节严重的;(4)鸦片一千克以上;(5)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6)集团首要分子;(7)以武装掩护的;(8)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9)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1)走私(2)贩卖(3)运输(4)制造。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一、(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六、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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