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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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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86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1日14:40:50 打印此页 关闭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立案标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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