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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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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52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4日12:13:33 打印此页 关闭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石家庄刑事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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