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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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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29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4日15:57:38 打印此页 关闭

信用卡诈骗案立案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刑事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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