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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有那些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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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74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2日15:35:25 打印此页 关闭

贪污罪有那些犯罪手段?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侵吞,是指行为人将由自己因职务关系而合法持有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转归第三人所有。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己保管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所谓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发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其他手段”,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1)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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