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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将所隐匿财产据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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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出资企业?石家庄刑事律师:“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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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中“从事公务”的理解。石家庄刑事律师: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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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石家庄刑事律师: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这类人员不属于前述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他们有以下几个特点:(1)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 他们也不因接受委托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委托单位必须是国有单位 (3)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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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石家庄刑事律师:《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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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石家庄刑事律师: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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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者资格的人才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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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本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