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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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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53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7日14:30:57 打印此页 关闭

盗窃罪概念:

盗窃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释义: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林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能够被移动。(4)他人的财物。

例外情形: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如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

    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酌情从宽。

罪与非罪:

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2、盗窃罪既遂和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是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特别严重;(2)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以上资料有石家庄刑事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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