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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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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85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9日11:33:43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律概念: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都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聚众形式。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刑法》规定犯罪一般主体条件的任何自然人。在本罪中只指两种人,一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其他积极参加分子。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            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①造成严重损失②积极参加者③首要分子;(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            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1)聚众。(2)扰乱。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律师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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