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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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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74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2日16:19:16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释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属于伪劣产品的概念、范围之内,所以两罪有相似之处。但是本罪由于其客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独立出来,并与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以及认定犯罪的标准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既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法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            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            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1)生产;(2)销售。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律师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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