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石家庄刑事律师: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这类人员不属于前述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他们有以下几个特点:(1)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
他们也不因接受委托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委托单位必须是国有单位
(3)委托单位必做有委托他人以某种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和职责,同时,被委托人也必须有接受委托的明确意思表示;(4)委托行为具有合法性。